“二高”修改司法解释,推动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目标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魏哲哲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3月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四条,调整了伪造、篡改、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的犯罪和污染对象范围。修改后的决定首先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依法规定,并明确构成犯罪情节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军队,也包括自然人。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这种犯罪情况下排放的新型污染物。同时,为保证与生态环境标准一致,删除了“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等相关表述。同时,《修改决定》进一步优化了减轻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规定,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减轻处罚的另一因素,更好地引导犯罪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实现“惩治犯罪和恢复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修改后的决定还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罪的犯罪目标、定罪标准和综合适用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改后的决定规定:“提供专门用于汽车尾气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编辑:项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