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改判作为评价抗议质量和效果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民事检察院抗诉活动正确方向”

不要将改判作为评价抗议质量和效果的唯一标准。最高检明确“民事迫害和抗议活动的正确方向”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不能仅以量刑改革作为评价民事检察院抗争活动质量和效果的唯一标准。” 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兰向东作为嘉宾出席“学习思考实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活动。在接受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他回答了记者关于民事检察院在抗议活动中的工作的问题。他说,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为,维持原判必须客观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抗议案件有问题。法院在承认抗诉事由正当的同时,根据当事人利益平衡等现实因素确认原判,或者促进当事人和解的,也必须确认抗诉的有效性。民事检察官抗诉作为民事检察官的监督方式之一,是有效监督的有力工具。这总是引起工作界的大量关注,因为它不可避免地开始了监督临床试验的过程。检察官在采取抗议监督方式时通常有哪些考虑?兰向东向记者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首先,要对抗议协议和申诉协议并重。你决定对含有错误的司法离子必须进行相应的监控和纠正与法律保持一致。要坚持突出抗议突出,更好运用合法抗议手段,完善抗议前引导、自上而下协调等抗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的严格性。要注意完善检察官再审建议与抗诉活动的协调机制。如果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方重新审理的建议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抗拒。同时,为确保司法判决正确,在当事人提出监督要求时,检察机关还必须加强释法说理、破案受理等工作,维护审判既判力。加强和规范民事检察官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妥善解决与民事检察官有关的纠纷和纠纷。不支持监督 进一步加强申请等案件听证工作,将法律解释和纠纷解决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其次,如果存在针对投诉制定新监管规则的可能性,需要考虑宏观政策方向的一致性,确保“三个效应”的统一。民间抗议必须坚持合法性和必要性相结合。对于抗争活动的需要,一方面,要保证检察政策、检察办案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衔接,有效找准工作绩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加现实、有前途的检察举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注重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统筹处理法律原则、问题和道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尊重抗议活动的正确价值观。抗议活动的目的是敦促法院纠正错误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上诉案件中是否改变判决是评价抗诉活动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但改变判决并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只要有效的民事判决有重新审理的法律依据,确实需要监督,检察机关就会依法实施监督。对于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必须客观分析,但简单地假设法院没有改判,这意味着抗议案件的质量值得怀疑。如果法院承认抗诉理由成立,但基于当事人利益平衡等现实因素确认原判,或促进当事人和解,抗诉的价值也必须得到肯定。
(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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